淝水_第十六章 人猪水战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十六章 人猪水战 (第1/2页)

    肩头被拍了一巴掌的刘项看着眼前的何谦,他想刘象应该是认识何谦的,但脑海中没有找到一点关于他的记忆,这时无话可说,气氛有些尴尬。

    见眼前少年没有说话,何谦又开口了:“小子,你是刘劳之的侄子吧?”

    这个刘项是知道的:“是。”

    “我第一眼看你就很眼熟,有道一说你名字,我就知道没错了。三年前我在你叔叔的坞堡中见过你,没想到你这么快就把我忘了。”

    “那不能,只是最近经历事情太多,脑中有点乱,猛一见到亲人太激动,没反应过来。”

    “哈哈,你小子。算了,也不让你猜了,我是你姑表兄弟何无忌的族叔,你知道该喊我什么了吧?”

    何无忌刘项知道,他是刘劳之meimei的儿子,比刘象小一岁,现在住在京口。这个何谦一看腿就挺粗,能抱上这条大腿,喊叔叔也不亏。

    何谦话音刚落,刘项张口就来:“何叔好。”

    “嗯,这才对。你怎么来到这里了。”

    刘项把去京口见母亲之后的事挑能讲的大概讲了一遍。由于中间缺了夏正的话,很多事情没法讲明白,又想到现在已经抱上了大腿,在这坞堡中也没啥危险,他也就不隐瞒夏正还躲在外面的事了。

    听完刘项的故事,苟有道:“没想到你还有这一番经历,我就说你不简单吧。”

    何谦恍然:“原来如此,既然你外面还有一个朋友,有道你就辛苦一趟去把他喊进来吧,不能怠慢了朋友。”

    苟有道:“好嘞。”拔腿就往外跑。

    刘项先喊住了苟有道,然后对何谦说:“何叔,我那朋友比较谨慎,不太信任陌生人,还是我和有道一起去吧?”

    “也好,那你们俩一块过去。这位姚兄就和我们一起在这边坐下聊聊,给我们讲讲南边现在的情况。”

    刘项和苟有道去寻夏正的路上,苟有道一直缠着刘项要他细说说是如何杀老虎和战野猪的,刘项不想细说捅老虎嘴和插野猪屁股的事,就按照《水浒传》中武松打虎的情节添油加醋的把打老虎的事说了。

    “乖乖,你真厉害,老虎前爪扑、后腿掀、尾巴剪的三绝招都制不服你。但为什么我就不信你能赤手空拳打死老虎呢。”

    “不相信?只能说明你这小地方的人没见识。”

    “就先当你说的是真的,那你说说你是怎么打野猪的吧。”

    “欲听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你……”

    等两人带着夏正重新回到坞堡时进入议事厅的时候,姚光还在讲述着南方的事情。姚光这些年流荡在江北一带,在他的细心留意下,还是知道不少东晋乡野和朝中的传闻。

    听到现在桓冲还在朝中与谢安一起执政,何谦叹道:“南边这个情况,现在还是回不去。”

    苟厉:“现在前秦势力益发强盛,此地一马平川,无险可守,我们需要考虑以后的出路了。”

    夏正进门,苟有道又是介绍了一番,刚介绍完,有一人突然进来:“启禀二位坞主,齐明的使者来到坞堡门前,要见二位坞主。”

    苟厉:“走出去看看。”

    一行人走到坞堡大门处,三个骑马的使者也下马走了来,其中为首一人开口道:“苟厉、何谦是哪两位?”

    苟有道年少气盛:“你算什么东西,也配直呼我们坞主大名!”

    使者眉毛一挑:“不知死活的小娃儿,爷爷不和你一般见识。”

    “我是苟厉,你们为何来此?”

    “我们是齐明将军的使者,齐将军现在可是大秦封号的讨虏将军。本次北海公、豫州刺史苻重大将军派我家将军来征讨陈郡境内还未归附秦国的坞堡。”

    “这么说,你们这是来劝降我们坞堡的?”

    “正是,我们将军的大军此刻就在西华县,转眼之间就可杀到。我奉劝你还是早早投降,否则,大军一到,鸡犬不留。”

    “降了又怎样?”

    “降了之后,我们齐将军会请北海公也封你们将军。以后只要你们按时交粮,并在召令下发后派兵随军出征,就可以保你们坞堡安全无虞。”

    “说完了?”

    “完了。”

    “那你可以滚了。”

    “那你们是铁了心不降了?”

    “我儿子刚刚已经说过了,你算什么东西,也配让我们投降。”

    “哼,你们苟氏坞就等着夷为平地吧!”

    齐明的使者走后,苟厉让苟有道通知坞内重要人物全部到议事厅商议,接着就和何谦、风燧返回议事大厅,刘项三人也被一块喊进去了。

    不一会儿,议事厅内就被十几人挤的满满当当,见人齐了,苟厉开始讲话:“上个月,秦国镇守洛阳的苻重开始对许昌附近山中未归顺秦国的坞堡动手,本以为还要几个月,才能波及到我们坞堡,没想到这么快战火就烧过来了,诸位有何看法?”

    何谦:“以苻重手中的兵力,是不可能这么快打到这里的,依我看,这一次齐明率领的应该只有他手下自己的部曲,以及其他投降秦国的坞堡出的一些杂兵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